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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底线”出台 基金子公司严控风险

日前,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三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或修订稿已经在监管层内部初步完成。

金投基金(http://fund.cngold.org/)5月24日讯,日前,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三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或修订稿已经在监管层内部初步完成。三份文件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控指标指引》 (下称《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下称《细则》)。

三份文件对资管行业不啻为一场“大地震”。不仅大幅降低了各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弥补了此前文件的漏洞,还加强风险披露,明令禁止“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基金子公司设立门槛也大大提高,并被要求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有评论称,子公司作为通道的最大优势不复存在,将正式告别野蛮增长阶段。

根据最新《细则》拟定,股票、混合类资产管理杠杆倍数最多不超过1倍,而员工持股计划则最多不得超过2倍;期货、固定收益、非标类资管计划杠杆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型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同时,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放大杠杆,且名称中必须明确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而集合类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观察发现,与此前的版本相比,杠杆倍数约束大大加强。在2015年3月份的版本中,《细则》对结构化的分级资管计划仅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原则,不仅指出在核查投资者人数时,“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还明确了通过穿透检查,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也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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