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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转股有何禁忌?

企业债转股有何禁忌?国家对“债转股”违规操作的,不仅要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还会把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企业债转股有何禁忌?2012年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在一些企业看来,国家出台管理办法,就是允许和支持“债转股”,操作上就不太认真了。

其实,国家对“债转股”违规操作的,不仅要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还会把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可见,在“债转股”的实施上,一定不能马虎。

首先,用于债权转股权的债权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如果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债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导致债权无效,而不能作为出资转为股权。因此,当事人在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应对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负责,并做好4件事:国家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申请有权部门批准;不需批准的,就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形成债权转股权的一致意见;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评估;召开股东(大)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签订债权转股权的协议,做出书面承诺,并且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对债权人来说,作借记长期投资,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分录;对债务人来说,作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贷记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对债权拟转股权事项,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其次,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并按规定提供完整、合法的申报材料,其中必须提交的材料,不能少。

这些材料是指:属于“合同债权”转为股权情形的,应提交债权人和公司(指债务人,下同)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作出承诺;属于“裁定债权”转为股权情形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重组债权”转为股权情形的,应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否则,就不能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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