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规定是什么
2015-1-23 9:14:54
信用卡规定是什么?
金投信用卡小编介绍,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信用卡业务规则】
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持卡人凭信用卡办理转帐结算、支取现金时,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信用卡在异地和其领卡城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干元。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各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管理。透支额转入短期贷款核算。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过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外币信用卡的业务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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