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单位存款时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日、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烟台银行单位存款业务介绍
(一)活期存款
存款单位存款时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日、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定期存款
存款单位将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按约定存入烟台银行的整存争取存款。存期分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六个档次,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 l万元,由烟台银行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开户证实书)。
1.办理
存款单位需先在烟台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然后按如下办理:
(1)提交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预留印鉴至烟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再签发转账支票交烟台银行,烟台银行经审核无误并收妥后,填制一式三联开户证实书,第一联贷方传票;第二联开户证实书交还客户;第三联卡片;开户证实书上列明日期、单位名称、账号、存期、金额、利率。请预留银行印鉴,并凭预留印鉴支取款项。
(2)存款到期,请持三联进账单加盖预留存印鉴的开户证实书第二联向烟台银行办理转账。
(3)提前支取时,请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说明提前支取的理由,仅限提前支取一次。
(4)存款到期后续存,烟台银行先收回原开户证实书,结清利息,然后换发新的开户证实书,按续存之日起计息。定期存款支取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活期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提取现金。
2.计息
(1)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实行利随本清计息方法。如到期未办理续存手续,其逾期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2)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剩余存款仍按原开户证实书开立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和原定存期计付利息。
(3)定期存款利率在原定存期内如有调整变动,仍按开户证实书开立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烟台银行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作为质押权利凭证。
(三)通知存款
存款单位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烟台银行,事先约定支取日期和支取金额,并按支取日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按存款单位提前通知的期限分为一天和七天通知存款两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烟台银行并约定支取金额,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烟台银行并约定支取金额。
1.办理
(1)开户。存款单位可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预留印鉴,并携带转账支票或现金到烟台银行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申请开立单位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
(2)起存金额。单位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为 50万元;存款应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3)开立存款凭证。烟台银行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填制并开立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单位可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开户证实书须注明“X天通知存款”字样,但不注明存款和利率,通知存款为记名存款。
2.计息
(1)按支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2)如遇下述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以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3.全部支取
(1)存款单位提取通知存款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烟台银行(通知日期以实际收件日为准)方可取款。通知取款时存款单位须填写一式两联“通知取款约定书”,注明账号、户名和金额,根据开户时所定通知存款时间填写品种等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后送交银行。支取存款时,存款单位必须出示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通知存款最低支取金额为 10万元,剩余金额不足最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并按未约定支取手续处理。
4.部分支取
如果客户部分支取后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需重新填写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如果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可根据客户的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四)协定存款
存款单位与烟台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烟台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1.办理
(1)开户。存款单位与烟台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活期结算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存款额度,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在烟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存入。存款单位与烟台银行共同商定结算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结算户往来,超过基本额度部分的资金,烟台银行将自动统计协定存款积数;当账户资金不足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时,协定存款积数统计为零。
(3)支取。协定存款账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不得透支。
(4)销户。协定存款合同期满,若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将协定存款本息结清,账户恢复为普通结算账户,按活期利率结息。在合同期内原则上客户不得要求清户,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声明,经烟台银行审核同意。
2.计息
(1)结算账户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统计为协定存款积数,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则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即一个账户,两个积数,两种利率。
(2) 每季末月二十日时计算协定存款利息,于次日入账。
(五)保证金存款
指烟台银行在信用授权业务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办理申请承兑汇票、进出口信用证、保函等业务的公司收取的保证金,为保证金设立的专户存款。
1.计息
凡经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事先确定的期限档次比照单位存款的计、结息规则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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