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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药品销售

据媒体报道: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八十三条规定提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有媒体将其解读为“国家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网上卖药”,该话题不久便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二位。

据媒体报道: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八十三条规定提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有媒体将其解读为“国家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网上卖药”,该话题不久便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二位。

国家药监局: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药品销售

来源:微博

对此,某互联网医疗公司内部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事系部分媒体过度解读。上述规定主要是强化第三方平台自营药品监管,对于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等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开展经营的公司影响不大。

第三方平台不得网上卖药?

上述意见稿早在今年5月9日就刊登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上,意见反馈时间截至6月9日。

国家药监局: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药品销售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记者回溯该意见稿发现,第八十三条主要是对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的规定,强调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具备政府部门备案,并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具体而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其中提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国家药监局: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药品销售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该意见稿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零售管理做出规定。意见稿强调,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经审核后方可调配。对于未通过处方审核的,不得直接展示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此外,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品种或者是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经营的品种。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销售、储存、配送、质量控制等有关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关于此意见稿对行业的影响,中国证券报记者分别采访了阿里健康、京东集团等公司。由于正式条例尚未出台,上述公司对此事暂不做出回应。

对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影响不大

自营药品在阿里健康和京东健康的药品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根据京东健康2021年年报,公司自营业务营业收入达262亿元,占总营收比重逾85%;2021年,阿里健康品牌运营的自营药房药品收入占总营收比重64%,处方药业务收入也同比增长了105.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郭霁莹 傅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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