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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财政部网站10月25日消息,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网站10月25日消息,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于税目和征税对象,《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在计税价格方面,《公告》提出,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此外,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公告》强调,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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