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海核 公告编号:2022-068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21年7月7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本案往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2021年7月8日、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2022-003)。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鲁民终2237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干诺道8号交易广场34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附7-8号。
负责人:孙波。
原审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健。
诉讼代表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审被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汶津。
原审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
诉讼代表人: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审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
(二)二审判决结果
“1、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追收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未出资金额2,790.69万元本息归入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财产;
4、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9元,由上诉人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因被告烟台台海核电需返还原告恒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台海核电对被告烟台台海核电上述付款业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考虑到主债务人烟台台海核电及其母公司台海核电、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经公司向公司管理人及烟台台海核电管理人了解,恒丰银行已向公司及烟台台海核电申报了上述借款的债权。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清偿结果为准。同时,公司仍将持续与各方积极沟通,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海核 公告编号:2022-069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合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裁定受理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8月19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8月19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2)鲁0613破3号”《决定书》、“(2022)鲁0613破3号”《公告》、“(2022)鲁0613破3号之一”《通知书》、“(2022)鲁0613破3号”《复函》及“(2022)鲁0613破3号之一”《决定书》,莱山区法院指定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2年9月23日9时30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且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并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9月2日、9月9日、9月17日、9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057/058/061/064)。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因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本案由莱山区法院审理,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8月19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3、公司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自2019年度至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4、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2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公司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目前子公司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前述重整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以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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