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表示,该案是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的有力体现,通过判例切实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有效纠治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全国首单由投保机构提起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代位诉讼案一审胜诉!
11月13日,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获悉,日前,全国首例投保机构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案一审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胜诉判决。
记者查阅发现,该案为原告投服中心代ST摩登诉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从判决情况来看,广州中院一审支持投服中心诉请,并判决ST摩登控股股东瑞丰集团(目前已非ST摩登控股股东)向ST摩登返还占用资金2.4亿元及利息,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对上述债务在不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次通过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和诉请的认可,以胜诉判决的方式获得对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追讨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支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认为,该案例再次验证了股东代位诉讼这种新的维权工具在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方面的有效作用。
质询、诉讼先后发力
回溯案件,2022年1月,广东证监局就瑞丰集团占用ST摩登资金一事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摩登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约2.4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某某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将上述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原董事、总经理翁某某和原董事、财务总监刘某某根据林某某的指示安排对多笔未签合同的资金付款审批,亦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
2022年7月起,投服中心先后两次向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并多次电话提醒,询问资金占用情况,建议公司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控股股东、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的赔偿责任。8月12日,公司回函称已多次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还占用资金,公司监事会未向法院起诉。
因考虑到公司一直未采取切实有效的追偿措施,投服中心遂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将控股股东瑞丰集团、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列为被告,ST摩登列为第三人。同年9月28日,广州中院正式受理本案。
事实上,近年来投保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在政策上频获支持。记者查询发现,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础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豁免了投保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的限制。不仅如此,2020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政策出台扫清了投服中心提起诉讼的最大障碍,有助于激活上市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首恶’付出应有代价。”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表示,在上市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进行根本性修改的前提下,未来投服中心依旧是提起上市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主要甚至唯一主体。
在政策支持下,为更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自2020年11月起至今,投服中心已摸排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履行承诺等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线索300余起。
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提起5单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投资者服务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对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履行承诺等事项,协同金融监管、司法机关持续推进股东代位诉讼。
突破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难点
“控股股东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长期困扰与制约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在全面注册制改革之后,投资者利益保护实现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
细看本次案件,该案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在投服中心本次诉讼提起之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态。
控股股东除清偿了很少一部分的款项外,短期内根本无能力偿还占用资金,且无法估算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期限,由此上市公司之前认为没有必要浪费“司法费用的支出成本”而采取司法途径及财产保全措施。
不仅如此,另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是,控股股东在2022年7月14日已被其他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依据《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所欠上市公司债务的个别清偿将归于无效。
因此,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采取合适的行动,那么届时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起要求债务清偿的民事诉讼将不会被法院受理。正是基于该背景,投服中心在2022年9月9日依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本次代位诉讼申请并获法院支持。
记者了解到,投服中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十分关键。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间,投服中心多次督促ST摩登申报债权,甚至为避免公司管理层怠于申报,亦同步代公司提交申报材料。最后,在临近破产债权申报截止日,投服中心从破产管理人处获悉公司已自行申报。
2023年3月27日,本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投服中心是否有权提起代位诉讼、案涉债权是否应循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处理、个人被告的责任形式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投服中心认为:一是原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已依法履行前置程序,满足股东代位诉讼的发起条件;二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早于法院受理对瑞丰集团的破产申请,本案不涉及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诉讼应当继续进行;三是四被告相互配合、互相联结,共同造成ST摩登资金被占用这一损害后果,应当对这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广州中院同意投服中心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对股东代位诉讼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交叉法律问题以及个人责任形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探索,为投保机构在破产程序中提起代位诉讼实现了零的突破,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表示,该案是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的有力体现,通过判例切实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有效纠治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威慑“关键少数”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回顾本案案情不难发现,上市公司非但长期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控股股东进行追讨,相反却借口控股股东因资不抵债面临破产风险而选择了对债权追索的‘放任’。”在郑彧看来,本案中,投服中心不仅事先发函督促上市公司及时主张债权,而且还在控股股东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前及时提起了本项诉讼,有力维护了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但控股股东自身又陷入破产风险时进行全额债权申报的应有利益。
“此前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频繁发生,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发起股东代为诉讼要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要先履行请求公司起诉的前置程序后方可发起诉讼,但由于诉讼利益归上市公司享有,中小股东并不能从该诉讼中直接获益,加上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司法实务中鲜有案例。”在李曙光看来,本案的胜诉开创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占用资金案例的先河。
投服中心表示,未来将继续积极履行公益性投保机构职责,充分发挥对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作用,协同发力筑牢“大投保”链条;继续聚焦“关键少数”(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等)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股东代位诉讼威慑潜在违法者,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关键少数”的违法违规成本,以民事责任追究跟进行政、刑事责任,真正实现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立体追责。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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