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网

今日3·15 最高法权威发布!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3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3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贺小荣介绍,此次发布的十个网络消费典型案例精选自全国法院报送的数百起案件,涉及负面内容包括压制合同效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定服务、限时免单促销、二手商品交易、在线租赁、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食品安全、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

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

“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贺小荣介绍称。

他表示,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2018年一审审结1.2万件,2022年一审审结3.2万件,案件数量增长近两倍。除这两类案件以外,还有大量涉及产品责任、租赁合同、旅游合同等网络消费的案件。

贺小荣介绍,这十个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引导经营者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的,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这些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二是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的“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条款无效,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限时免单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促销活动。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剑指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现象,明确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些案件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价值导向,彰显了司法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明确权利行使边界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认定商家因遭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厘清了经营者行为边界,切实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定酒店服务,可能涉及中间商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提供酒店预定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件对于进一步厘清网络消费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和指引价值。

网络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网络消费纠纷相比传统消费纠纷的特点”提问时表示,与传统消费纠纷相比,网络消费纠纷交易主体复杂,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合同格式化,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

谈及网络消费纠纷与传统消费纠纷有何区别,高燕竹主要谈及以下四方面特点。

第一,交易主体复杂。传统的线下消费一般采用面对面交易方式,交易主体比较简单清晰。但在网络消费中,增加了网络平台运营商、网络支付平台、物流公司等主体,这也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在制度制定和案件审理中,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做好利益平衡。

第二,交易环境虚拟化。网络消费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展示商品,双方以网络为媒介在虚拟化的环境中完成下单交易。这就要求在规则制定时充分考虑网络消费的特点,比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适应新型消费模式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第三,交易合同格式化。传统零售活动中,交易双方通常有更多机会对商品价格、质量等进行磋商后订立合同。而网络交易中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通常采用格式合同进行交易。这就要求在案件审理中要处理好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关系,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同时也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比如要审查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

第四,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直播营销、外卖餐饮、在线租赁、网络约车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也给民商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民商事审判中,要及时了解并不断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同时也注意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昝秀丽

温馨提示: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相关推荐

消费者权益是谁提出的
消费者权益是谁提出的
消费者权益是约翰·肯尼迪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消费者权益是几月几日
消费者权益是几月几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是每年的3月15日,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活动预热 兴业信托举办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日前,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联合其他单位开展“福享拗九·孝暖万家”拗九节活动,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同时还向老年人普及金融知识,为“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预热造势。
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下面就由金投网小编为您介绍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中脉出席2018直销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座谈会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网主办的2018直销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3.15座谈会在京召开。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热点频道NEWS.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