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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立法 建立健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港澳台侨专委会副主任、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马进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港澳台侨专委会副主任、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马进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如在《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积累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逐渐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规则。尤其今年颁布的《民法典》中,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有望让个人隐私尽快摆脱被滥用的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更系统的法律保护。

为此,马进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建议有三条。

第一,明确平台、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细则,明确网络第三方平台,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相关电子设备生产经营商家等在个人信息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建立事后追责机制,加大对信息泄露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倒逼相关主体加强内部管理,不再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存有侥幸心理。

第二,细化“告知-同意”机制,保障知情、监督等权利真正落地。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核心,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细则,要求相关隐私保护条款或终端使用者授权合约的设立应以简明、醒目的方式明确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个人信息的被使用范围等重要内容,不得滥用合约权利设置冗长模糊的条款诱导使用者被动同意,甚至暗设陷阱。

第三,进一步降低受害者维权门槛,切实保障公民应有权益。关于个人信息被侵害,按照现行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及构成要件,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因对方原因而遭受损害或损失。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个人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但其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足。应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纠纷处理机制,完善权利救济渠道,同时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以督促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或组织妥善合法获取个人信息。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张典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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