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2月12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业务范围方面将“健康保险”的表述改为“长期健康保险”,并明确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3年之内完成变更。
业内人士分析,部分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等方面或将迎来调整。
涉及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
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应当自《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此外,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上述第一项业务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同时经营上述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上述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
《办法》还就分支机构管理进行说明。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本水平和业务发展规划,审慎、合理地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计划。主业突出、管理规范的养老保险公司开业后,可申请设立省级和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在考核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组织架构或迎调整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年初,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地银保监局、养老保险公司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健康保险”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有的公司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办法》出台后,部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产品结构或将迎来调整。
此外,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规的一大亮点在于,提升了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门槛,对不同业务范围的公司提出了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部分公司或面临补充资本的需要。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王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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