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3-086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7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3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深交所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第二轮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将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回复内容将先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3-087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未通过议案情形,未通过议案为:
议案2.00《关于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本次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8月1日下午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名,代表股份1,734,776,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6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708,383,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名,代表股份26,392,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0%。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8名,代表股份26,499,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687,1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9%;反对3,051,4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10,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38%;反对3,051,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51%;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具体如下:
■
表决结果:同意4,596,9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73%;反对21,865,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16%;弃权37,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96,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73%;反对21,865,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16%;弃权37,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媛、张海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436号
致: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1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7月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1日下午15:00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34,776,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96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08,383,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89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392,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07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6,499,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094%。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1,68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9%;反对3,051,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410,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38%;反对3,051,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51%;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596,9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73%;反对21,865,33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16%;弃权37,4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96,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73%;反对21,865,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16%;弃权37,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
表决结果: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高媛_________
_____张海潮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3年8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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