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支付机构落实好《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同时,还将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12月2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支付机构落实好《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同时,还将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图片来源:国新办网站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2022年全年处理支付业务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约80%、10%,日均备付金余额2.09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支付市场将更加有序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说。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李明征表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三方面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监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防范支付风险。三是引导支付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其繁荣市场经济和便利人民生活等积极作用。
加快支付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支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张青松表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支付产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权力,有力夯实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张青松表示,随着《条例》的顺利实施,支付市场将更加有序,支付生态更加健康,支付行业更好发展,以此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
将坚持“平稳过渡”原则
实施准入管理、明确退出机制是防控支付风险的关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表示,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将支付机构全链条、全周期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第二章对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进行了专章规定。”刘晓洪举例称,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条例》将现行的业务持牌变为机构持牌,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在设立时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提高注册资本准入门槛,明确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值得一提的是,在《条例》中,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对于如何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表示,关于已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将在《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关于新老业务许可的衔接,将坚持“平稳过渡”原则,将已设立的支付机构纳入新的分类方式进行管理。
“一方面,既兼顾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实现新旧分类的平滑过渡,不扩大原有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对市场影响较小;另一方面,又保障新分类方式的可扩展性,避免未来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迭代变化,导致支付业务分类调整而频繁修改法规的情况。”王晟说。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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